心飞扬的科技生活

王东烽的自留地,用我的主观描述出一个客观的世界

灰姑娘的美国版与中国版

Posted on | 一月 7, 2012 | No Comments

灰姑娘的美国版与中国版-中外教育的差异窥一斑
题记:前不久一朋友发过来一贴子,看完后哑然,转发一下,希望能有点启发。学校教育有限,最好在家里能弥补一下,多给孩子一些灌输。

美国版的老师课堂讲解“灰姑娘的故事”:
上课铃响了,孩子们跑进教室,这节课老师要讲的是《灰姑娘》的故事。
老师先请一个孩子上台给同学讲一讲这个故事。孩子很快讲完了,老师对他表示了感谢,然后开始向全班提问。
老师:你们喜欢故事里面的哪一个?不喜欢哪一个?为什么?
学生:喜欢辛黛瑞拉(灰姑娘),还有王子,不喜欢她的后妈和后妈带来的姐姐。辛黛瑞拉善良、可爱、漂亮。后妈和姐姐对辛黛瑞拉不好。
老师:如果在午夜 12点的时候,辛黛瑞拉没有来得及跳上她的番瓜马车,你们想一想,可能会出现什么情况?
学生:辛黛瑞拉会变成原来脏脏的样子,穿著破旧的衣服。哎呀,那就惨啦。
老师:所以,你们一定要做一个守时的人,不然就可能给自己带来麻烦。另外,你们看,你们每个人平时都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千万不要突然邋里邋遢地出现在 别人面前,不然你们的朋友要吓着了。女孩子们,你们更要注意,将来你们长大和男孩子约会,要是你不注意,被你的男朋友看到你很难看的样子,他们可能就吓昏 了(老师做昏倒状)。
老师:好,下一个问题,如果你是辛黛瑞拉的后妈,你会不会阻止辛黛瑞拉去参加王子的舞会?你们一定要诚实哟!
学生:(过了一会儿,有孩子举手回答)是的,如果我辛黛瑞拉的后妈,我也会阻止她去参加王子的舞会。
老师:为什么?
学生:因为,因为我爱自己的女儿,我希望自己的女儿当上王后。
老师:是的,所以,我们看到的后妈好象都是不好的人,她们只是对别人不够好,可是她们对自己的孩子却很好,你们明白了吗?她们不是坏人,只是她们还不能够像爱自己的孩子一样去爱其它的孩子。
老师:孩子们,下一个问题,辛黛瑞拉的后妈不让她去参加王子的舞会,甚至把门锁起来,她为什么能够去,而且成为舞会上最美丽的姑娘呢?
学生:因为有仙女帮助她,给她漂亮的衣服,还把番瓜变成马车,把狗和老鼠变成仆人。
老师:对,你们说得很好!想一想,如果辛黛瑞拉没有得到仙女的帮助,她是不可能去参加舞会的,是不是?
学生:是的!
老师:如果狗、老鼠都不愿意帮助她,她可能在最后的时刻成功地跑回家吗?
学生:不会,那样她就可以成功地吓到王子了。(全班再次大笑)
老师:虽然辛黛瑞拉有仙女帮助她,但是,光有仙女的帮助还不够。所以,孩子们,无论走到哪里,我们都是需要朋友的。我们的朋友不一定是仙女,但是,我 们需要他们,我也希望你们有很多很多的朋友。下面,请你们想一想,如果辛黛瑞拉因为后妈不愿意她参加舞会就放弃了机会,她可能成为王子的新娘吗?
学生:不会!那样的话,她就不会到舞会上,不会被王子遇到,认识和爱上她了。
老师:对极了!如果辛黛瑞拉不想参加舞会,就是她的后妈没有阻止,甚至支持她去,也是没有用的,是谁决定她要去参加王子的舞会?
学生:她自己。
老师:所以,孩子们,就是辛黛瑞拉没有妈妈爱她,她的后妈不爱她,这也不能够让她不爱自己。就是因为她爱自己,她才可能去寻找自己希望得到的东西。如果你们当中 有人觉得没有人爱,或者像辛黛瑞拉一样有一个不爱她的后妈,你们要怎么样?
学生:要爱自己!
老师:对,没有一个人可以阻止你爱自己,如果你觉得别人不够爱你,你要加倍地爱自己;如果别人没有给你机会,你应该加倍地给自己机会;如果你们真的爱 自己,就会为自己找到自己需要的东西,没有人可以阻止辛黛瑞拉参加王子的舞会,没有人可以阻止辛黛瑞拉当上王后,除了她自己。对不对?
学生:是的!!!
老师:最后一个问题,这个故事有什么不合理的地方?
学生:(过了好一会)午夜 12点以后所有的东西都要变回原样,可是,辛黛瑞拉的水晶鞋没有变回去。
老师:天哪,你们太棒了!你们看,就是伟大的作家也有出错的时候,所以,出错不是什么可怕的事情。我担保,如果你们当中谁将来要当作家,一定比这个作家更棒!你们相信吗? 孩子们欢呼雀跃。
中国版的老师课堂讲解“灰姑娘的故事”:
上课铃响,学生,老师进教室。
老师:今天上课,我们讲灰姑娘的故事。大家都预习了吗?
学生:这还要预习?老得掉渣了。
老师:灰姑娘?是格林童话还是安徒生童话?他的作者是谁?哪年出生?作者生平事迹如何?
学生:…..。书上不都写了吗?不会自己看啊?
老师:这故事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学生:得,这肯定要考的了。
老师:好,开始讲课文。谁先给分个段,并说明一下这么分段的理由。
学生:前后各一段,中间一段,总分总……。
老师:开始讲课了,大家认真听讲。
学生:已经开始好久了 …. ……….. ……….。
老师:说到这里,大家注意这句话。这句话是个比喻句,是明喻还是暗喻?作者为什么这么写?
学生: (n人开始睡觉 …. ……….. )
老师:大家注意这个词,我如果换成另外一个词,为什么不如作者的好?
学生:(又 n人开始睡觉 …. ……….. )
老师:大家有没有注意到,这段话如果和那段话位置换一换,行不行?为什么?
学生:我又不是你,我怎么会注意到啊? (又 n人开始睡觉…. )
老师:怎么这么多人睡觉啊?你们要知道,不好好上课就不能考好成绩,不能考好成绩就不能上大学,不能上大学就不能…… 你们要明白这些做人的道理!!!!

让mac截图变成全英文,兼容windows用户

Posted on | 十一月 17, 2011 | No Comments

请在终端里面执行:

defaults write com.apple.screencapture name Screenshot

然后再执行

killall SystemUIServer

然后去设置里面,点选“系统偏好设置”。点选“语言与文本”,并选择“格式”选项卡。在中间的“时间”部分点按“自定…”按钮。把左下角的“正午前”和“正午后”右边的文字分别改成“AM”和“PM”,点按“好”。

这样时间戳也修改好了。

截屏快捷键:command+shift+4,选择式截屏

command+shift+3,截全屏幕

getdropbox 访问方法

Posted on | 十一月 13, 2011 | No Comments

官方的地址已经修改了,因此host需要重新修改。

208.43.202.53 www.dropbox.com

50.17.205.218 dl.dropbox.com

174.129.250.12 dl-web.dropbox.com

windows请直接:C:\Windows\System32\drivers\etc 的hosts

请大家点击:http://db.tt/IrYsa5ol 这个链接注册将会获得空间奖励,谢谢。

mac下面请再终端里面通过sudo vi /etc/hosts 修改(i进入修改,esc然后:wq保存退出)。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Posted on | 十一月 8, 2011 | No Comments

关于向社会征求《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预付卡市场秩序,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中国人 民银行制定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个人于2011年11月5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给中国人民银行。

联系人:王建锋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邮政编码:100800

电子邮件:paymentcard@pbc.gov.cn

传 真:010-66062247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付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付卡业务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和受理”或“预付卡受理”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包括预付卡发卡机构和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采用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价值,包括但不限于磁条预付卡、芯片预付卡(含电子现金、电子钱包)、具有唯一身份识别性质的密码、串码、图形、电子信息、生物特征信息。

第三条 支付机构开展预付卡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 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支付机构应保障预付卡发行、使用和受理的安全,依法对购卡人身份信息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密,依法保守特约商户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支付机构开展预付卡业务应遵循安全高效、平等自愿、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章 发行

第七条 预付卡分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及相关购卡信息的预付卡。

不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第八条 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

用于小额快速支付领域的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类芯片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

具有向发卡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网络实名个人支付账户充值功能的充值卡资金限额为100元。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况调整预付卡资金限额。

第九条 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不记名预付卡不能挂失,可设置有效期。有效期不少于3年。

用于小额快速支付领域的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类芯片预付卡可不挂失,可设置不少于3年的有效期。

第十条 预付卡卡面应记载以下要素:预付卡名称、发卡机构名称、是否记名、卡号、持卡人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等。

对设置有效期的预付卡,还应用显著标识标明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含)以上时,应使用实名。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身份,登记身份基本信息,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 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他人购卡的,应当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单位购卡不得代理,经办人员须为单位正式员工。

本办法所称“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有效身份证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部门颁发的能够确认其身份并附有本人照片 的身份证件,或者政府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单位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购卡人存在以下异常行为的,发卡机构也应要求其使用实名。

(一)故意化整为零、拆分购卡金额的;

(二)一天内购买接近1万元数额的不记名预付卡超过3次(含)的;

(三)发卡机构有合理理由认为购卡人故意逃避购卡实名制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三条 使用实名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在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购卡人姓名(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购卡人地址、预付卡卡号、金额、购卡日期、数量等。

记名预付卡应按购卡人分户记载。

第十四条 个人代理他人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代理办卡每次不得超过5张(含),每天不得超过2次(含)。

第十五条 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的,不得通过电话、网络等非面对面方式申办和领取。

第十六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含)以上人民币,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含)以上人民币时,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购卡人购买预付卡不得使用信用卡。

第十七条 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核对转出账户所有人和购卡人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在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登记转出账户名称和账号、转入账户名称和账号、转账金额等。

第十八条 发卡机构应向购卡人提供预付卡章程,并与购卡人签订购卡协议。预付卡章程和购卡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付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预付卡的购买、使用、赎回、挂失的条件和方法;

(三)预付卡发行、激活、换发、赎回、挂失等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交易、账务纠纷处理原则;

(七)违约责任。

购卡协议格式条款应通过支付机构网站等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九条 发卡机构在向购卡人交付预付卡时,应出具购买凭证,载明购买日期、金额、预付卡卡号等事项。

预付卡按实收人民币资金等值发行,不得折价或溢价发行。

第二十条 发卡机构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发卡机构发行预付卡时应向购卡人说明注意事项,指导购卡人妥善保管、正确使用预付卡。

第二十二条 发卡机构须建立自身网点发行销售预付卡,不得在未设立省级分支机构或发行网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预付卡发行销售业务。

对于资金限额100元(含)以内的预付卡,发卡机构可委托风险可控的销售合作机构网点渠道代理销售预付卡,但发卡机构应通过要求销售合作机 构缴纳保证金等方式控制风险。购卡人购买资金限额100元(含)以下的预付卡达到本办法购卡实名制要求条件的,发卡机构应要求销售合作机构比照购卡实名制 的规定售卡。发卡机构应承担未履行购卡实名制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卡机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主拥有并运行独立、安全的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保证预付卡业务处理的及时、准确和安全。

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包含但不限于发卡系统、账务主机系统以及卡片激活、充值、锁定、解锁、查询、延长有效期等管理操作系统,发卡机构应确保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相关记载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 发卡机构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预付卡业务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和预付卡业务的连续性。

发卡机构应当确保预付卡储存介质的唯一性,防止预付卡被伪造、变造。

第二十五条 发卡机构应妥善保管购卡人资料、协议、交易记录等档案资料。相关资料应自业务关系结束起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六条 发卡机构不得采用或变相采用银行卡清算组织分配的发卡行标识代码发行预付卡,卡面上不得张贴银行卡清算组织品牌标识。

第二十七条 发卡机构与特定企业或特定行业联合发行的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特定行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发卡机构不得与其他预付卡发卡机构、预付卡受理机构以及其他支付机构合作发行预付卡。

第三章 受理

第二十八条 发卡机构应为其发行的预付卡提供一定的受理服务网络,自行拓展的特约商户数不少于该预付卡全部受理商户数的60%。

第二十九条 受理机构受理非本机构发行的预付卡的,应获得预付卡发卡机构的授权或委托,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条 预付卡受理包含特约商户拓展、审批、签约、布放受理终端以及预付卡交易处理和监测检查等系列业务活动,应由受理机构独立完成,不得外包。因使用银行卡受理终端而导致受理终端布放业务外包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受理机构不得发展非法设立、非法经营、在有关不良信息系统中有记录的商户。

受理机构拓展特约商户时应落实实名制,严格审核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留存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对商户真实性进行现场核实、拍照留存。

第三十二条 特约商户受理预付卡,其结算账户只能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受理机构只能允许特约商户指定一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收款。

受理机构拓展特约商户时,应同时核验特约商户单位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对特约商户的资金结算只能通过发卡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存管银行直接办理,受理机构不得参与资金结算。

第三十三条 受理机构不得在未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实体特约商户的预付卡受理业务。

第三十四条 受理机构应与特约商户签订预付卡受理协议,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约商户基本信息;

(二)收费事项;

(三)卡片信息、交易数据、受理终端、交易凭证的管理要求;

(四)资金结算、账务核对、差错处理和业务纠纷的处置要求;

(五)相关业务风险承担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机制;

(六)协议终止条件、终止后的债权债务清偿方式。

受理机构受理非本机构发行的预付卡的,应与发卡机构、特约商户共同签署包含以上内容的三方协议。

预付卡不得在未与发卡机构签署商户协议的特约商户使用。

第三十五条 受理机构应向特约商户提供预付卡受理终端及操作指导,保证受理终端的正常使用。

预付卡可在银行卡受理终端上使用,但应使用单独的应用程序,与银行卡交易分别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受理机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主拥有并运行独立、安全的受理系统,并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受理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正确、及时向发卡机构反馈商户情况和交易信息,确保发卡机构对预付卡交易可监控。

第三十七条 受理机构应保证受理系统主机7天×24小时的正常运转,实行24小时监控并及时处理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因系统维护、主机升级等客观原因需要暂停联机交易服务,时间可能超过1小时的,受理机构应提前告知发卡机构,并告知受理网点和特约商户。

因突发事件造成连续停机时间可能超过1小时的,受理机构应与发卡机构协商补救措施。无法补救的,应在受理网点和终端旁张贴告示或通过公众媒体刊登公告。

第三十八条 通过预付卡受理终端发起的交易应记载以下事项:

(一)交易日期、时间;

(二)交易类型;

(三)预付卡名称、卡号;

(四)特约商户名称或代码;

(五)交易金额;

(六)其他需要的信息。

对于记名预付卡,交易记载事项还应包括“付款人名称”。

第三十九条 受理机构应通过受理终端返回预付卡交易处理结果和交易金额,并采取受理终端打印、屏幕显示、发音等方式告知持卡人。

第四十条 受理机构应协助发卡机构处理预付卡持卡人的投诉、差错交易,确保预付卡交易处理信息的真实有效,向发卡机构提供相应的对账服务。

第四十一条 使用预付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受理机构应要求特约商户将资金退回至原支付预付卡内,不得支付现金或退入其他账户内。

预付卡接受退货资金后的卡内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因预付卡内资金用完卡片被回收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规定的限额等情况,导致退货资金无法退回原预付卡内的,可退回至持卡人提供的同一机构的同类预付卡内。

第四十二条 发卡机构及其委托的受理机构应与特约商户事先约定结算事项,明确日切时点、结算周期、差错处理等内容。

受理机构应要求特约商户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受理的预付卡名称和种类,并按协议要求受理预付卡。第四十三条 受理机构应对特约商户受理预付卡的情况建立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机制。

特约商户出现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严重违规违约操作等行为的,受理机构应立即中断预付卡受理关系,并及时通知发卡机构。

特约商户不得协助持卡人进行任何形式的预付卡套现。

第四十四条 发卡机构可按自身业务及风险控制要求,对芯片预付卡完成消费交易的联机和脱机方式进行设置。

对芯片预付卡通过脱机数据认证、终端风险管理、交易额度未超过特约商户限额的脱机交易,发卡机构应对其批准的卡片交易负责。

第四十五条 受理机构只能受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发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发行的合法预付卡。

第四章 使用、充值和赎回

第四十六条 预付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或交换其他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第四十七条 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发行向本发卡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网络实名个人账户充值的充值卡,其充值后的资金只能用于网络购物消费,不得通过任何途径提现、变现和套现。

充值卡可直接用于网络购物消费,但不得用于在实体经营门店消费。

第四十八条 预付卡可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本发卡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网络实名个人支付账户等方式进行充值。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规定的资金限额。

严禁以下充值行为:

(一)记名预付卡向不记名预付卡充值;

(二)不同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之间相互充值;

(三)充值卡以外的预付卡向网络支付账户充值;

(四)预付卡向银行账户充值、转账;

(五)预付卡和单用途预付卡之间互相充值;

(六)电话卡、移动充值卡、公交卡、游戏点卡向预付卡充值。

第四十九条 预付卡现金充值只能通过发卡机构网点或其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网点进行。

资金限额在100元(含)人民币以内的预付卡,可通过现金充值终端、合作机构代理等方式充值,但收取的现金应直接存入发卡机构备付金银行账户。

第五十条 对于采用圈存终端或现金充值终端等自助充值终端为预付卡提供银行账户或现金自助充值服务的,受理机构应加强自助充值终端管理。

自助充值终端只能布放在发卡机构或受理机构营业网点、预付卡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网点以及资质良好的特约商户处,并应在显著位置标示操作说明和客服电话。

第五十一条 对于一次性金额5000元(含)以上预付卡充值业务,应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预付卡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

第五十二条 发卡机构办理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金额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预付卡充值业务时,应识别、核对、登记充值人员身份信息,登记被充值的预付卡号、金额等信息,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五十三条 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预付卡,发卡机构应提供激活、换卡等服务,方便持卡人继续使用。

持卡人对不能正常使用的预付卡要求换发新卡的,发卡机构应予换发。

第五十四条 发卡机构应向记名预付卡持卡人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

持卡人申请书面挂失时,发卡机构应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他人代为申请书面挂失的,应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发卡机构应识别、核对、登记相关身份信息,留存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五十五条 发卡机构应支持持卡人通过电话、互联网、受理终端等渠道查询资金余额、历史交易、交易明细、商户名录等,并至少提供一种24小时查询渠道。

预付卡使用密码交易的,发卡机构应提供安全、便利的密码修改服务。

第五十六条 记名预付卡持卡人要求赎回预付卡内剩余资金的,应在预付卡购买3个月后,持预付卡和购卡时的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提出申请。他人代为申请赎回的,应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单位名义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手续。

发卡机构应识别、核对赎回人、代理赎回人身份信息,确保赎回人与购卡人身份信息一致性,同时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登记赎回卡号、金额等详细信息。

赎回资金应为卡内余额的等值货币资金,或抵扣约定的赎回手续费后的货币资金。

第五十七条 发卡机构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服务网点提供赎回服务,提供赎回服务的网点应不少于开展发行业务网点的50%。预付卡赎回业务营业时间应至少不少于发行销售业务营业时间。

第五十八条 发卡机构终止预付卡发行业务的,应允许持卡人免费赎回所发行的全部记名、不记名预付卡。

赎回不记名预付卡时,应登记持卡人的身份信息、赎回卡号、金额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 预付卡赎回应使用银行转账方式,发卡机构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如购卡时采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销户,赎回资金应退至持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内。

单张预付卡赎回金额在100元(含)人民币以内的,可以使用现金赎回。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对支付机构的预付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第六十一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充分发挥联系政府、服务机构、促进行业自律功能,组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并监督实施,协助人民银行加强和改善预付卡行业管理。

第六十二条 支付机构应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的现场、非现场检查以及支付清算协会开展的自律检查,定期报送预付卡业务统计信息和管理信息。

第六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制定专门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章程以及购卡协议格式条款,并于预付卡业务开办前至少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备。

本办法发布前已获准办理预付卡业务的支付机构应于办法发布后6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报告预付卡业务开展情况。

第六十四条 支付机构成立分支机构从事预付卡业务,应提前向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备。

支付机构应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如下事项:

(一)新增预付卡产品种类(含与特定企业或特定行业联合发行单用途预付卡);

(二)增加预付卡产品功能(含充值、缴费、消费、预授权等功能开通);

(三)新增发行网点;

(四)新增受理终端、渠道;

(五)新增、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为单用途预付卡提供技术支持;

(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建立重大事项立即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卡片和交易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涉及预付卡卡片数量50张(含)以上;

(二)出现特约商户欺诈交易等风险事件,造成持卡人或发卡机构经济损失的;

(三)因突发事件导致业务中止超过1小时;

(四)与购卡人、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发生较大纠纷,引发舆论风波的;

(五)支付机构出现经营风险,可能损害持卡人或特约商户利益的。

重大事项报告时间不得超出案件和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

第六十六条 支付机构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预付卡客户备付金,不得停止持卡人的正常支付,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持卡人授权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支付机构因机构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同意终止预付卡业务的,应自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被批准终止业务之日起,在大众媒体、支付机构营业场所及其网站显著位置至少公告30日以下事项:

(一)预付卡业务终止原因;

(二)预付卡业务终止时间;

(三)持卡人债权债务清算事项,含赎回场所、时间、手续等事项;

(四)特约商户债权债务清算事项;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预付卡客户备付金管理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支付机构备付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十九条 支付机构不得以股权合作、业务合作及其他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转让或变相出租、出借、转让预付卡发行或受理资质。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七十条 支付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开具发票的,中国人民银行除采取以上措施外,还将移交税务部门处理。

支付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特约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受理机构取消其特约商户资格,其他受理机构不得再将其发展为特约商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 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持卡人进行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而提供支付服务的;

(二)虚假申请商户受理终端后进行欺诈活动,或转卖机具提供给不法分子使用的;

(三)商户违规留存、泄露、转卖预付卡交易信息,或默许纵容不法分子盗取预付卡交易信息的;

(四)特约商户虚构交易,为持卡人提供预付卡套现服务的;

(五)特约商户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编造虚假交易或重复刷卡盗取资金的。

第七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立预付卡集中交易场所,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倒卖预付卡,不得伪造、变造预付卡,不得使用明知是伪造、变造的预付卡。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非金融机构未获取相关资质,擅自、变相或超范围开办预付卡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终止预付卡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Google Wallet 上手体验

Posted on | 九月 21, 2011 | No Comments

当然目前Google Wallet这个手机钱包非美帝人民还是无福消受的,所以我们先看看TechCrunch的 上手体验吧。Google Wallet目前使用手机的NFC近场通讯功能来传输数据,只需要将Android手机往商户的读卡器上这么一贴,就搞定了(就跟在大学食堂打菜一样)。 Google Wallet比我们常用的那种塑料卡片要安全,因为在你手机黑屏状态下是无法支付的(这样你可以设置一个开机密码防止别人盗刷──呃不,是盗贴你的手 机)。如果你在30分钟里没有使用过Wallet,那么别人使用你的信用卡会要求输入PIN码。

TC的编辑Greg Kumparak说每次它在MasterCard的读卡器上用手机刷过之后,总是有众人发出各种惊呼:

干啥呢?等一下,再刷一次!

你这玩意儿合法吗?

我擦!!!!!!

老天爷啊!iPhone 5!!!

真是科技死宅的装13利器啊……不过也不是每次都会这么风光,有一次Kumparak遇到刷不上的情况,系统出问题了,然后商户也不知道应该怎么办 了。Kumparak的手机显示信息已经发送,但商户的读卡器却发出支付不成功的声音。于是Kumparak只好换用AmEX支持NFC的卡来刷,一下就 过了。

到目前位置Google Wallet最大的问题是支持的商户还不够广泛,由于Google Wallet需要新规格的NFC读卡器,所以并非说所有配备了NFC支付装置的商户就可以刷你的Google Wallet。不过即便是在科技欠发达的加州湾区东部,找到一个支持Google Wallet的商户来测试也并非难事,只要引有MasterCard PayPass的读卡器就可以,你可以在手机地图上找到支持的商户(如下图)。目前大部分的Jack In The Box汉堡店、CVS超市和7-11超市基本都可以了。

由于现在Google Wallet只支持花旗的MasterCard信用卡,而Kumparak却没有,于是他要完成测试还费了一番周折,好在Google现在提供预付费的充 值卡(如下图),只要买这种卡然后利用任何信用卡往这个充值卡里充钱就成了,这确实有点繁琐了,不过Google也承诺未来会支持Visa、 Discovr和AmEx的信用卡,不过没有明确的时间表。

目前Google Wallet应用有四个功能(如下图):

  • Payment Cards:显示所有关联的信用卡,也包括Google的预付费卡,以及商户发行的礼品卡,目前仅有American Eagle可用。
  • Loyalty Cards:尽管看起来也跟充值卡差不多,但它其实是那种会员积分卡似的东西,比如你可以得到“买10个三文治后即可免费获得一个”这种优惠,目前也只有American Eagle可用。
  • My Offers:显示你从Google Offers团购到的优惠券
  • History:显示最近支付的历史记录,但现在只能显示每次支付的时间,而没有具体的信息。Google说未来会改进

Google Wallet确实不错,很神奇,让人印象深刻,但目前还只是冰山一角。NFC手机支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对了,我想起一件事,以后在大街上卖Android手机电池或USB充电器应该是个不错的生意,但需要注意的是,你只能在卖给客户电池之后才能收到钱,因为买主都没电了──这也正是他们着急忙慌的四处找你的原因。

Via TechCrunch

MasterCard 支付:更快捷地掏空钱包

Posted on | 九月 21, 2011 | No Comments

万事达(MasterCard)将在移动支付领域继续为大家提供金融服务,这点大家都知道。它很早就选定 Google Wallet 和 Isis,成为这两个移动支付服务的支持者。早两天 PayPal 展示了人们如何用手机进行“血拼”,而人们又将如何使用万事达呢?

在万事达的移动支付方案中,QR 码、近场通信(NFC)和语音命令成为方案重要的基础。为让移动方案顺利实施,在联合众多合作伙伴后,万事达启动了名为 QkR 的项目,成果之一是同样名为 QkR 的手机应用。

当人们上网看到自己喜欢的东西,他可以用手机来扫描 QR 码,当消费者用 QkR 核对之后,便可以用 QkR 直接支付,完成交易。

此外可以通过语音命令来完成支付,万事达可以在电视广告中嵌入不同的语音命令,有点类似 IntoNow 和 Shazam。当电视广告在播出的时候,你可以启动 QkR,然后它会自动识别广告宣传的商品,剩下的就是支付与否。

而在酒店,人们可以用手机扫描 QR 码,或 NFC 贴纸(sticker)上,让折扣、团购生效。万事达称他们在和各个酒店协商,而大部分人觉得 QkR 还可以处理他们账单,因为它很快捷。

人们还可以用 Kinect,通过各种“体势”来检查 QkR 上面的消费记录,处理交易(酷!)。尽管不知道有多少人有这样的需求,但是万事达显示了 QkR 能与各种设备合作的拓展性。

与 PayPal 那“既新也旧”的支付方案比起来,万事达的方案要更具备颠覆性。但它也显示了比 PayPal 更加大的企图心——让支付变得快捷,变得无处不在。想象一下,当你在电视上看到一个广告、在路上经过一个广告、在电脑前打算网购,它们都不需要繁琐的手 续,只要你的手机扫描一下,确认过后就完成购买,这样的生活真是处处有购买,处处有支付.

macbook 电池使用指南

Posted on | 七月 29, 2011 | No Comments

3:以下是apple的官方电池使用指南:

只要稍加注意,您就可以延长苹果笔记型电脑的电池续航力(亦即电池在必须充电以前所能使用的时间)及电池使用期限。最重要的是,在最适合的温度範围内使用苹果笔记型电脑(请见「笔记型电脑的适用温度範围」一节)。可别在炎炎夏日将它锁在高温的後车厢中。

笔记型电脑的适用温度範围 苹果的笔记型电脑最适用於 10° 至 35°C(50° 至 95°F)之间。您应该将 Mac 置於 -25° 至 45° C(-13° 至 113°F),可能让您的 Mac 保持近於室温(22°C)是最理想的。

新买的笔记型电脑
记得在第一次充电时要将电力完全充到满,然後执行软体更新,以确保安装最新版软体。苹果电脑会定时释出改进电池效能的更新项目。

标準保养方式
若 要适当保养锂电池,必须偶尔让其中的电子活动。苹果不建议您一直让笔记型电脑插上电源。比如说,利用火车通勤时使用苹果笔记型电脑,到了办公室再替它充 电,这就是一种理想的使用方式。这可以让电池中的电子保持流动。相反地,若您在工作时使用桌上型电脑,仅在频率不高的商务旅行中才使用笔记型电脑,则苹果 电脑建议您至少每个月为电池放电并充电一次。

长期存放
若您打算超过六个月不使用笔记型电脑,苹果建议您将电池充饱 50% 的电量後便将它取下另外存放。倘若将电池完全放电後才存放,它就会陷入深度放电状态,这样会让它永远无法再蓄电。反之,若将电池完全充饱电之後存放,电池 的蓄电量可能会减少,这表示其续航力会变短。确定将取出的电池存放於适当温度下。(请见「笔记型电脑的适用温度範围」一节)

最佳化设定
You can choose to use your Apple notebook in a way that maximises its battery life.
能 源:「能源节约器」控制面板提供好幾种设定以决定您苹果笔记型电脑的电力使用层级。您的笔记型电脑会在插上电源时自动侦测,并根据此状况执行对应设定。使 用电池的电力时,则电脑会在闲置时让萤幕进入睡眠,并在其它组件运作时尽可能节省电力。若您将能源设定改成「最佳执行效率」,则电池电力会快速耗尽。
亮度:将萤幕调成可接受的最低亮度,可让电池续航力持续最久。例如,当您在飞机上观赏 DVD 光碟时,若客舱中的灯光完全熄灭,则您可能不需将亮度调到最大。
AirPort 无线网路:AirPort 相当耗费电力,即使您没有利用其功能连接网路也是一样。您可以在控制面板中将它停用以节省电力。
Bluetooth 无线功能:同样地,您也可以停用 Bluetooth,让电池续航力达到最久,因为即使不在使用状态下,它也一样会耗费电力。
应用程式和周边:移除周边并关掉不使用的应用程式。如果不需要用到 CD 或 DVD 光碟,将光碟片取出。

http://www.apple.com/tw/batteries/notebooks.html

以下是apple锂电池技术文件:

可重覆充电的锂电池技术为现有的苹果笔记型电脑 或 iPod 提供最佳效能表现。您会发现许多设备上也採用这种标準电池技术。苹果电脑的电池与其它设备上所採用的锂电池技术一样具有相同的特性。无论哪一种可充电式锂电池,最终都必须更换。

标準技术
锂 离子电池的电量密度高於镍镉或镍氢电池。因为锂是最轻的金属,这表示其电池重量更轻,而续航力却更持久。您可以随时为锂离子电池充电,不用像镍氢或镍镉电 池一般,为了保持最佳效能,而需经过完全放电或充电等多次循环。(随着时间过去,镍电池的电极上会产生结晶,让电池无法完全充饱电,此时必须进行繁复的完 全放电手续)。

标準充电
大部分锂离子电池利用快速充电方式将装置的电池电量充满 80%,然後转成涓流充电(trickle charging)。也就是说,iPod 在没有使用的状态下,大约充电 2 个小时就可达到 80% 的电量,而要再经过 2 个小时,才能将 iPod 完全充饱。锂离子电池可以充电很多次,但次数并非无限,这是以充电循环(charge cycle)来定义。

Charge Cycle. Using and recharging 100% of battery capacity equals one full charge cycle.
一 次充电循环表示使用了电池的所有电力,但不一定只有充电一次。举例来说,您可能一天听 iPod 好幾个小时,用了一半的电力,然後将它的电池完全充到饱。若第二天一样用了一半电力再充电,这只能算是一次充电循环,而不是两次,所以您可能花好幾天才完 成一次循环。每经过一次完整的充电循环,电池的蓄电量就会减少一些,但是笔记型电脑与 iPod 的电池在经过许多次充电循环後,其蓄电量仍有原来的 80%。无论哪一种充电电池,最终免不了都要更换。

如何物尽其用
电池能够维持设备运作的时间长短,会依其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例如,观赏 DVD 比单纯文书编辑工作更快耗尽笔记型电脑的电池电力。遵循幾项简单的步骤,就可以让您的笔记型电脑或 iPod 的电池续航力达到最久。

http://www.apple.com/tw/batteries/

mac下修改hosts的方法

Posted on | 四月 9, 2011 | 1 Comment

1.编辑器直接修改,打开终端,输入:sudo /Applications/TextEdit.app/Contents/MacOS/TextEdit /etc/hosts就可以用文本编辑来直观修改hosts了。

2.终端更改
这种好像是网路上说的最多的方法.
在应用程序里面打开终端(terminal),输入
sudo vi /etc/hosts
然后提示输入系统密码
hosts文件就自动打开了
接着输入 i
进入编辑模式
将添加的网站,ip拷贝进去
编辑完成之后,按esc,输入 : wq
这样就更改完成了.

3.HostsWidget修改
mac下有一个HostsWidget,可以用不通过[终端]工具操作,方便一些 .
输入密码后即可添加,不能拷贝,要一个一个添加,有些麻烦.
下载地址(去空格):www . apple . com / downloads / dashboard / networking _ security

4.直接修改本地文件
这个是我自己摸索出来的.
打开finder ,在前往里面选择前往文件夹(快捷键shift+command+g)
在弹出框里输入 etc 然后就到了etc目录下,找到hosts文件,打开(用文本编辑),拷贝或编辑,完成后保存即可.
有可能提示无法保存,这是因为权限问题.打开hosts文件的简介,里面有共享和权限一栏,点击右下角的那个锁,输入密码后即可更改权限.将你自己的用户权限改为读和写就行了.
如果还提示权限问题,你要修改etc和上级目录private两个文件夹的权限了,方法一样,都改为读和写.
hosts文件保存完成后再把权限改回来吧.

gmail不稳定解决办法

Posted on | 四月 9, 2011 | 2 Comments

向hosts加入以下内容:
66.249.89.91 mail.google.com
74.125.79.109 pop.gmail.com
74.125.79.109 smtp.gmail.com
66.249.89.91 encrypted.google.com
66.249.89.91 www.google.com
66.249.89.46 www.google.com.hk
72.14.203.91 docs.google.com
72.14.203.93 encrypted-tbn0.google.com
72.14.203.93 encrypted-tbn1.google.com
72.14.203.93 encrypted-tbn2.google.com
72.14.203.93 encrypted-tbn3.google.com

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细则征求意见 划定准入标准

Posted on | 十一月 19, 2010 | 1 Comment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支付机构不得以金融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条 《办法》所称预付卡不包括:

(一)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

(二)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

(三)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

除前款规定外,预付卡发行机构与预付卡特约商户不是同一法人的,均适用《办法》。

第四条 支付机构发行预付卡的,应当提供预付卡的受理服务。

《办法》所称预付卡的受理,包括为预付卡特约商户代收预付价值以及根据收到的预付价值为预付卡特约商户代收对等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五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销售点(POS)终端仅指以实物形式存在的销售点终端。

第六条 《办法》第七条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七条 《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名人员具备下列任一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5年以上;

(二)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或电子通讯等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险管理负责人、市场推广负责人、系统运维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八条 《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反洗钱措施,包括反洗钱基本政策、反洗钱岗位设置、可疑交易监测系统等。

第九条 《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支付业务设施,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以及容纳上述系统的专用物理场所(简称机房)。

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应当由申请人拥有并运行,且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等。

第十条 《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所称组织机构,包括:

(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

(二)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市场推广、系统运维和资金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包括信息处理服务和为信息处理提供支持服务。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仅指直接持有或者直接和间接累计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50%的出资人,以及直接和间接累计持有申请人的股权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出资人。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仅指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10%的出资人,以及直接和间接累计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10%的出资人。

第十四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称书面申请应当明确拟申请支付业务的具体类型。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所称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提交截至申请日最近1年内的财务会计报告。

申请人设立时间不足1年的,应当提交存续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称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市场前景分析;

(二)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处理流程,载明从客户发起支付业务到完成客户委托支付业务等各环节的业务内容以及相关资金流转情况;

(三)拟从事支付业务的技术实现手段;

(四)拟从事支付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其管理措施,并区分支付业务各环节分别进行说明;

(五)拟从事支付业务的经济效益分析。

申请人拟申请不同类型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类型分别提供前款规定内容。

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所称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载明反洗钱合规管理框架、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措施、可疑交易报告措施、交易记录保存措施、反洗钱审计和培训措施、协助反洗钱调查的内部程序、反洗钱工作保密措施等;

(二)反洗钱岗位职责说明,载明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反洗钱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三)开展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条件说明。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所称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是指据以表明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等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

前款所称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应当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能力的要求。

未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等进行技术安全检测认证,或技术安全检测认证的程序、方法等存在重大缺陷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重新进行检测认证。

第二十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履历材料,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说明以及学历、技术职称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项所称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应当由申请人注册地的公安机关出具;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证明材料,应当由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所称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人关于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材料;

(二)主要出资人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主要出资人的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合作机构出具的业务合作证明,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并加盖合作机构的公章;

(四)主要出资人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主要出资人最近3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主要出资人为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提交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以及准予其投资支付机构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项所称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是指由申请人出具的、据以表明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承担相应责任的书面文件。

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应当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需申请文件、资料均需提供纸质和电子文档(数据光盘)一式三份。

第二十五条 《办法》第十二条所称按规定公告,是指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性报纸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连续公告3日。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登载公告的报纸原件一式三份。

第二十六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支付机构应当将《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放置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示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的影像信息等。

第二十七条 支付机构申请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申请续展的理由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支付机构申请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不得同时申请变更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的经营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后作出是否准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支付机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灭失、损毁的,支付机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性报纸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进行公告,声明原许可证作废。

声明应当自支付机构确认许可证灭失、损毁之日起10日内连续公告3日。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自公告《支付业务许可证》灭失、损毁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持登载声明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重新申领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向支付机构补发《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在有效期内灭失、损毁的,比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办理。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所称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客户知情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告知客户终止支付业务的原因、停止受理客户委托支付业务的时间、拟终止支付业务的后续安排等;

(二)对客户隐私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等;

(三)对客户选择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可供客户选择的、两个以上客户备付金退还方案等。

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移交协议、客户备付金退还安排等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 《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所称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应当明确支付业务信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等。

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业务信息移交协议等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确定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未明确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支付机构可以按照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支付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进行披露。

第三十五条 支付机构调整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供求关系、客户承受能力等因素。

支付机构在实施新的支付业务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之前,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连续公示调整事项30日。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三十七条 支付机构在《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任一会计年度内亏损或连续多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40%的,应当在下一会计年度的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等。

第三十八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支付服务协议,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供调取查用的纸质合同或数据电文。

支付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披露其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内容。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进行披露。

第三十九条 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全面、准确界定支付机构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客户注意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有义务根据客户的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说明。

支付机构应当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等及时规范和调整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的有关内容。支付机构拟调整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有关内容的,应当在调整前30日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客户,并提示拟调整的内容。未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的,调整后的支付服务协议对该客户不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报告;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分公司负责人的履历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文件、资料需提供纸质文档一式两份,由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分别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为备案的分公司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

第四十一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报告;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前款第(四)项所称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比照本细则第三十二条办理。

上述文件、资料需提供纸质文档一式两份,由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分别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分公司应当于备案时交回其持有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

第四十二条 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持有的客户预存或留存的货币资金,以及由支付机构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客户备付金包括:

(一)收款人或付款人委托保管的货币资金;

(二)收款人委托收取的、且支付机构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

(三)付款人委托支付的、但支付机构尚未付出的货币资金;

(四)预付卡中未使用的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

第四十三条 《办法》第二十五条所称非银行结算账户,是指支付机构为反映客户备付金增减变动情况而设立的各种支付业务账户。

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非银行结算账户的,不得对客户使用其非银行结算账户上的货币资金设置条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客户使用备付金缴纳支付业务手续费的,支付机构可以但只能为自己开立一个非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核算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

支付机构从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的,比照《办法》第二十八条办理。

第四十五条 支付机构申请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时,除应当向备付金存管银行出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出具《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和备付金存管协议(副本)。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应当为支付机构名称后加“客户备付金”字样。

第四十六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备付金存管协议应当明确备付金发生损失时备付金存管银行的责任,包括:

(一)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发生损失时备付金存管银行可免予承担责任的情形;

(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发生损失时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承担先行偿付责任的情形及先行偿付的额度等;

(三)因存管协议未尽事项等导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内资金发生损失时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承担先行全额偿付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非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确保客户的货币资金到达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后即可使用。

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预支其尚未到达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货币资金。

第四十八条 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为现金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全额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一)在备付金存管银行确定的每日对公营业时间结束前接收的现金,应当于当日缴存;

(二)在备付金存管银行确定的每日对公营业时间结束后接收的现金,应当于备付金存管银行的下一工作日缴存。

第四十九条 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代为行使下列职责:

(一)与支付机构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

(二)对支付机构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情况进行复核;

(三)对支付机构结转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利息的情况进行复核;

(四)对支付机构从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的情况进行复核;

(五)对支付机构开立的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备案。

第五十条 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或经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月后3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下列信息:

(一)支付机构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的情况;

(二)支付机构结转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利息的情况;

(三)支付机构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的情况;

(四)支付机构开立的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情况。

第五十一条 《办法》第三十条所称日终,以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确定的业务处理系统的日切时间为准。

第五十二条 支付机构及其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于每月后3个工作日内分别以电子方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下列信息:

(一)上月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发生额;

(二)上月每日日终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余额;

(三)上月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缴存额。

第五十三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的,应当通过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系统等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实。

第五十四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灾难恢复处理能力,是指支付机构应当在支付业务中断后24小时之内恢复支付业务,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的制度规定;

(二)具有稳妥的应急处理预案及演练计划;

(三)具有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人员和应急营业场所;

(四)具有同机房数据备份设施和同城应用级备份设施。

第五十五条 支付机构因突发事件等导致支付业务中止超过2小时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并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故的原因、影响及补救措施等。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出现上述情形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比照前款分别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五十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等资料灭失、损毁、泄露。

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等资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终止支付业务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的保管期限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

反洗钱或司法部门正在调查的可疑交易或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且相关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支付机构应当将其保存至相关调查工作结束。

第五十八条 支付机构对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适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前确定备付金存管银行,并将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全部结转至其在该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前款非金融机构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时,除应当提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备付金存管协议(副本)以及关于客户备付金已经全部存放专用存款账户的说明材料。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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